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705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扣案物(98年度執聲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863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96年7月16日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6年度上職議字第287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於97年7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供被告犯上開案件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明確,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鍾淑美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手提電腦主機│1台│├──┼────────────────┼───────┤│2│1對3燒錄機│1台│├──┼────────────────┼───────┤│3│光碟棉套│100只│├──┼────────────────┼───────┤│4│空白光碟│100片│├──┼────────────────┼───────┤│5│盜版PSP遊戲軟體光碟│19片│├──┼────────────────┼───────┤│6│掛號包裹執據│4張│├──┼────────────────┼───────┤│7│警方蒐證之證物:盜版PS2遊戲軟│20片│││體光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