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小字第26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小字第2621號
上 訴 人 丙○○(即 劉金石 之繼承人)
       劉書瑛 (即劉金石之繼承人)
      乙○○(即劉金石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天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月
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
2月16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民國98年2月1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胡樂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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