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7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賽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3159、27383、29347號、105年度偵字第26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壹佰零伍年陸月拾肆日一○五年度審訴字第七八七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關於被告陸賽躍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 蔡錦亭顏宇萱 、陸賽躍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78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案。茲因本院認為被告陸賽躍部分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仍應依通常程序進行審判,故原裁定關於被告陸賽躍部分應予撤銷。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饒佩妮法官張震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洪嘉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