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98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9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9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俊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更正:「遭竊行動電話照片影本2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俊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先後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科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2罪,均為累犯,應分別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冀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不足取,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價值、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張文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633號被告黃俊宏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俊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6287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65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27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一)於104年1月5日1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外之騎樓處,乘 陳定權 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定權置於該處木桌上之行動電話2支(SAMSUNG廠牌NOTE3型1支、COOLPAD廠牌1支),嗣因陳定權發現上開行動電話遭竊報警處理,於104年1月11日5時20許,為警在新北市板橋區大仁街、大智街口查獲,並於黃俊宏身上當場扣得上開行動電話2支。(二)詎黃俊宏復於104年1月11日10時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製作上開竊盜案件警詢筆錄時,乘承辦警員 陳柏翰 不注意之際,竊取陳柏翰置於電腦桌旁之公用讀卡機,得手後藏置於長褲左側口袋內。嗣因警員陳柏翰發現黃俊宏神色緊張,並當場自黃俊宏左側口袋起出讀卡機1台,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俊宏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定權於警詢之證述相符,另有遭竊行動電話照片1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及職務報告1紙在卷可憑,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黃俊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次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前述事實欄所示犯罪、科刑及執行之前案紀錄乙節,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檢察官聶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