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84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貳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增載如下:
被告甲○於民國93年間,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罪,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於94年11月4日執行完畢,有
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鄭雅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0,000
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