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瑞明 等4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
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
  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補正相對人陳○○之真實姓名。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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