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95號
原 告 嚴梓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麗 、 郭志宏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
出被告林美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郭志宏(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