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代 理 人  蔡宜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寶琴 等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鄉○○段○○○○○○○號土地之一類登記謄本及顯示
  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應提出張寶琴、 林文雄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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