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59號原告 梁克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文龍 間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貳仟叁佰零陸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詹志鵬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台幣)
(一)台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355,159元(102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744(平方公尺)×38/10000(權利範圍)=1,004,1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台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號9樓):
房屋課稅現值:158,200元(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可稽)
(三)合計:1,004,106+158,200=1,162,3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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