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駿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駿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駿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受刑人江駿杰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固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惟就受刑人本件聲請定執行刑之數罪,不論依修正前舊法第50條,或修正後新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應予以併合處罰,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而應逕予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先予敘明。
三、查受刑人江駿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2年9月30日,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2年9月30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25日為警採│102年5月18日│102年8月9日│││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署102年度偵字第3434│署102年度偵字第3434│││2159號│號│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858號│102年度審易字第2137│102年度審易字第2137││事實審│││號、第2307號│號、第2307號││├──┼──────────┼──────────┼──────────┤││判決│102年9月2日│102年11月15日│102年11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858號│102年度審易字第2137│102年度審易字第2137│││││號、第2307號│號、第2307號││├──┼──────────┼──────────┼──────────┤││日期│102年9月30日│102年12月9日│102年12月9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325號│││署102年度執助字第│(編號2至3業經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137號│││2037號│、第23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