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36號上訴人瓏山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棟 上訴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被上訴人日麗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清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人之訴之聲明第二、三項,分別係確認上訴人瓏山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間於98年6月1日所簽訂協議書之法律關係存在、94年3月18日及99年6月1日所簽訂協議書之法律關係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分別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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