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原告 蘇文正
蘇賴鶴 蘇鳳麗 被告 陳家康
廖顯仁 劉龍賢 游木春 吳水金 柳志豪 葉護銓 王沛婕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訴字第93號竊盜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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