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183號
原 告 巴黎第六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意勝
訴訟代理人 詹志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社區罰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