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居間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53號原告穆得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幸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華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黃春松吳祥雲黃郁瑋 間請求返還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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