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林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26,5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偉文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月13日止累計45,286元正未給付,其中44,895元為本金;29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林偉文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29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月13日止累計135,694元正未給付,其中134,050元為本金;1,64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林偉文於民國109年09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9月10日起至民國116年09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月13日止累計155,819元正未給付,其中154,057元為本金;1,76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林偉文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月13日止累計290,138元正未給付,其中286,305元為本金;3,83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林偉文於民國108年03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3月05日起至民國115年03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月13日止累計216,157元正未給付,其中213,306元為本金;2,85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六)債務人林偉文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月13日止累計83,448元正未給付,其中82,574元為本金;87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109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4895元林偉文自民國112年02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34050元林偉文自民國112年02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5%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54057元林偉文自民國112年02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16%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286305元林偉文自民國112年02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213306元林偉文自民國112年02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6新臺幣82574元林偉文自民國112年02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66%計算之利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