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一號
原告庚○○
乙○○己○○右一人法定代理人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 律師被告丁○○男二
丙○○○○○○ 陳彩枝 即甲○○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八0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高敏俐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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