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二一號
聲請人易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其耀 訴訟代理人 郭麗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二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合作金庫銀行新│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壹拾捌萬貳仟壹佰零捌元│PU0000000││││公司 葉進泰 │竹分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