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孟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孟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孟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何孟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3月15日│98年3月16日│98年10月25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502號│98年度毒偵字第1502號│98年度毒偵字第536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緝字第78號│99年度審訴緝字第78號│99年度審訴緝字第77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5月31日│99年5月31日│99年6月1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審訴緝字第78號│99年度審訴緝字第78號│99年度審訴緝字第77號││決├─────┼────────────┼────────────┼────────────┤││確定日期│99年5月31日│99年5月31日│99年6月11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0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28日│98年9月10日│98年9月1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5364號│98年度毒偵字第1914號│98年度毒偵字第191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緝字第77號│98年度訴字第1186號│98年度訴字第1186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6月11日│99年5月19日│99年5月1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審訴緝字第77號│98年度訴字第1186號│98年度訴字第1186號││決├─────┼────────────┼────────────┼────────────┤││確定日期│99年6月11日│99年6月21日│99年6月21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0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七│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5月7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40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2131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28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2131號││││決├─────┼────────────┼────────────┼────────────┤││確定日期│99年11月29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0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