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穆志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穆志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穆志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8月21日│99年1月26日│99年1月26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8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5811號│字第552號│字第552號│├───┬────┼─────────┼─────────┼─────────┤││法院│高雄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4313│99年度審訴字第1104│99年度審訴字第110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3月29日│99年6月30日│99年6月30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99年4月19日│99年6月30日│99年6月30日│├───┴────┼─────────┴─────────┴─────────┤│備註│附表編號2、3部分前曾定應執行刑為8月15日。│││附表編號4、5部分前曾定應執行刑為1年2月。│││附表編號7至12部分前曾定應執行刑11月。│└────────┴─────────────────────────────┘┌────────┬─────────┬─────────┬─────────┐│編號│4│5│6│├────────┼─────────┼─────────┼─────────┤│罪名│搶奪│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8月9日│98年8月9日│98年9月25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8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8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789號│第23789號│第2314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406號│99年度訴字第406號│99年度審簡字第2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4月30日│99年4月30日│99年7月29日│├───┼────┼─────────┼─────────┼─────────┤││法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同上││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29│99年度上訴字第1029│同上││││號│號│││├────┼─────────┼─────────┼─────────┤││確定日期│99年7月19日│99年6月25日│99年8月30日│├───┴────┼─────────┴─────────┴─────────┤│備註│附表編號2、3部分前曾定應執行刑為8月15日。│││附表編號4、5部分前曾定應執行刑為1年2月。│││附表編號7至12部分前曾定應執行刑11月。│└────────┴─────────────────────────────┘┌────────┬─────────┬─────────┬─────────┐│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4月20日│98年4月24日│98年4月25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825號│第10825號│第1082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2463│99年度審簡字第2463│99年度審簡字第246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8日│99年10月8日│99年10月8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99年11月1日│99年11月1日│99年11月1日│├───┴────┼─────────┴─────────┴─────────┤│備註│附表編號2、3部分前曾定應執行刑為8月15日。│││附表編號4、5部分前曾定應執行刑為1年2月。│││附表編號7至12部分前曾定應執行刑11月。│└────────┴─────────────────────────────┘┌────────┬─────────┬─────────┬─────────┐│編號│10│11│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年4月25日│98年4月29日│98年4月20日至98年│││││4月29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825號│第10825號│第1082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2463│99年度審簡字第2463│99年度審簡字第246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8日│99年10月8日│99年10月8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99年11月1日│99年11月1日│99年11月1日3日│├───┴────┼─────────┴─────────┴─────────┤│備註│附表編號2、3部分前曾定應執行刑為8月15日。│││附表編號4、5部分前曾定應執行刑為1年2月。│││附表編號7至12部分前曾定應執行刑11月。│└────────┴─────────────────────────────┘┌────────┬─────────┬─────────┬─────────┐│編號│13│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24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039號│││├───┬────┼─────────┼─────────┼─────────┤││法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19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25日│││├───┼────┼─────────┼─────────┼─────────┤││法院│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確定日期│99年12月20日│││├───┴────┼─────────┴─────────┴─────────┤│備註│附表編號2、3部分前曾定應執行刑為8月15日。│││附表編號4、5部分前曾定應執行刑為1年2月。│││附表編號7至12部分前曾定應執行刑11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