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洪雅慧
相 對 人 蔡欣妤
相 對 人 蔡于嘉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本院於108年2月20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記載,應更正為
「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