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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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388號
原   告  江柏勳
原告與被告 陳麗雯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 重簡 字第 388 號裁定(108.02.2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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