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4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