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監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選定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字第7號
100年度監字第83號聲請人 徐雪玉
徐仁德 相對人 謝徐雪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下,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於101年4月2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5項關於「基上,監護人 陳再發 於本裁定確定後,應會同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法院指定人 陳天賜 ,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之記載,應更正為「基上,監護人徐雪玉於本裁定確定後,應會同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徐雪梅 ,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家事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