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苗栗縣社會福利基金│土地銀行苗栗分行│98年7月3日│5,000元│0000000││││ 劉政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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