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64號原告 李銘宗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 律師
王君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政皓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