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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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52號原告 邱麗珠
號1樓被告榮芳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之7法定代理人 方成雄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萬陸仟肆佰元《計算式:276(平方公尺)×71,400(公告現值)=19,70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肆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