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二О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偽造私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調偵字第四八號;本院原案號:九十二年度訴第六二八號),被告 自白 犯罪,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徒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
一、丙○○與 辛白蘭 (已改依簡易程序審結)係夫妻,辛白蘭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十一月中旬徵詢丙○○同意後,即以丙○○名義擔任互助會會首,此間丙○○邀其堂兄 林景逢 及友人 劉調銅 各參加一會、 李平貴 參加兩會,其餘之會員由辛白蘭負責招攬,兩人即在雲林縣○○鄉○○村○○路八之四號住處招集如附表所示之互助會,會單由辛白蘭製作完成後發給各會員,該互助會成立後丙○○、辛白蘭輪流主持,開標方式為競標會員於開標日以紙條簽寫姓名、所欲出之標息若干交給主持開標之人,然後由當次主持開標之 辛自蘭 或丙○○當眾宣佈何人以最高標息得標,該互助會約定須於開標後三日內繳交會款,開標後辛白蘭或丙○○即至會員住處收取會款,或會員持至上開地點繳清,如辛白蘭恰好不在,丙○○收受後再交給辛白蘭統一處理交款於得標者。嗣丙○○、辛白蘭經濟惡化,竟思以冒標方式籌款,彼兩人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偽造標單之準私文書後行使之犯意聯絡,於起會後至八十八年六月之前某三個月份之開標日,由辛白蘭連續於上址偽填附表編號四、九、二十三會員之標單(即飼料店、餅店、 協富 )填具金額不詳之標息參與競標得標,並當眾由辛自蘭或丙○○宣佈係由該被冒標之會員得標,以此方法行使該偽造標單,使各該標次之活會會員陷於錯誤,以為是該會員得標,而交付扣除當次標息後之會款予辛白蘭或丙○○。共冒標三次詐得不詳金額之財物,迨至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即第二十會),會員甲○○、丁○○、乙○○及另三名不詳之活會會員前往會首丙○○住所地競標,由甲○○得標(即編號三、四飼料店),應得之會款三十八萬元,依正常開標情況,應該只餘第二十一會、第二十二會、第二十三會共計三會活會而已,竟然尚有六名活會會員存在,甲○○於該次得標後,只拿到二十萬元,會首尚欠其十八萬元,職是,甲○○向丙○○、辛白蘭表示:下個月即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即第二十一會)會再來標會,此時,會首丙○○見無法再隱暪冒標之事實,向甲○○表示:其飼料店之另一會已被其夫婦冒標取走等語。嗣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乙○○、丁○○、甲○○同往上址欲再標會,辛白蘭向乙○○表示:伊已標走乙○○那一會,伊可不用標會了等語,此時,乙○○始知其附表編號二十三協富名義之一會,已被其夫婦偷標取走會錢情節;同年八月十五日(第二十二會),丁○○偕同甲○○、乙○○一同前往會首丙○○住所地競標,而由丙○○向丁○○表示:你那一會,已經標走了,伊夫婦會共同出面處理等語,此時,丁○○始知其編號九餅店之一會,已被其夫婦偷標取走會錢。上開活會會員甲○○一會(即互助會單名冊編號四飼料店)、丁○○一會(即互助會單名冊編號九餅店)、乙○○一會(即互助會單名冊編號二十三協富)相互查詢後,始知被冒標受騙,而悉上情。
理由
一、右開事實,已據被告丙○○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丁○○、乙○○指訴之情節相符,復經辛白蘭於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二十九供述吻合,並有互助會單一紙可稽,核與被告丙○○之自白相符,堪可採信,事證明確,犯行可以認定。
二、起訴書所認定被告詐騙告訴人甲○○、丁○○、乙○○之金額依序為五十六萬元、四十二萬元、三十八萬元,惟辛白蘭在本院供稱告訴人係以每會二萬元乘以繳交之次數來計算受騙金額,而非扣除標息後實際繳納金額(實際詐得之金額應扣除標息再乘以當次冒標之活會人數)作為計算損失金額之依據,自屬未洽,然辛白蘭表示因事隔已久,已不記得冒標之月份及當次冒標之標息若干,相關標單已不存在而沒有記錄,自無從計算實際冒標所得之利益,因此已無法計算出被告實際詐騙之金額,附此敘明。
三、量刑:本件被告於審判中經本院訊問後承認犯罪,並表示願意接受如主文所示之刑,檢察官亦同意被告之請求,並據以向本院請求。法官認為:①被告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卷附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②被告丙○○審理中已就告訴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七號)事件達成和解,願就積欠告訴人之款與辛白蘭各負擔一半,當場交付告訴人各二萬元,並願按期自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每逢單月十一日前各給付告訴人五千元,至清償日止,有和解筆錄可查。③辛白蘭也已與活會會員甲○○、丁○○、乙○○至雲林縣崙背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願分期償還積欠告訴人三人之款項,有調解書卷內可查,雖然辛白蘭分期款繳到九十三年四月即未再清償,但已各清償告訴人七萬五千元,並已到院表示,之前因沒有工作才無法履行和解條件,以後可以按期清償,如此被告丙○○及辛白蘭各自分擔一半,所積欠告訴人之會款,應可很快清償完畢。③告訴人甲○○、丁○○、乙○○均到庭表示,如被告依和解條件清償,可以原諒被告。④被告承認犯罪,犯後態度良好。⑤被告丙○○之情節比辛白蘭稍輕,本院參酌上述情形,認為以簡易判決處被告有期徒刑五月,及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四、至於被告與辛白蘭冒標所寫之標單,辛白蘭稱已丟棄,其上偽造之署押已無從沒收,爰不沒收之。
五、判決依據條文: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作成本判決。
六、本件不得上訴:本件所宣告之刑,在檢察官依被告意願所請求科刑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不得對本判決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定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附表:
┌───────────────────────────────────┐│㈠互助會會期: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至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㈡每會金額(新台幣)二萬元││㈢開標時間:每月十五日晚上八時││㈣開標地點:雲林縣○○鄉○○村○○路八之四號││㈤型態:內標制,會款三日內繳清│├───┬──────┬────────────────────────┤│編號│會員名稱│說明│││││├───┼──────┼────────────────────────┤│一│丙○○││││(即會首)││├───┼──────┼────────────────────────┤│二│林景逢││││││├───┼──────┼────────────────────────┤│三│飼料店││││(甲○○)││││││├───┼──────┼────────────────────────┤│四│飼料店│起會後至八十八年六月前某月份冒標,標息不詳,使活│││(甲○○)│會會員陷於錯誤,交付每會二萬元扣除當次得標標息後││││之不詳金額。(當次冒標活會會員人數不詳)│├───┼──────┼────────────────────────┤│五│ 蔡菊 ││││││├───┼──────┼────────────────────────┤│六│ 月蘭 ││├───┼──────┼────────────────────────┤│七│ 廖秀滿 ││││││├───┼──────┼────────────────────────┤│八│ 廖月 ││││││├───┼──────┼────────────────────────┤│九│餅店│起會後至八十八年六月前某月份冒標,標息不詳,使活│││(丁○○)│會會員陷於錯誤,交付每會二萬元扣除當次得標標息後││││之不詳金額。(當次冒標活會會員人數不詳)│├───┼──────┼────────────────────────┤│十│ 金世興 ││││││├───┼──────┼────────────────────────┤│十一│李平貴││││││├───┼──────┼────────────────────────┤│十二│李平貴││││││├───┼──────┼────────────────────────┤│十三│阿三││││││├───┼──────┼────────────────────────┤│十四│ 蔡永男 ││││││├───┼──────┼────────────────────────┤│十五│ 阿樹 ││││││├───┼──────┼────────────────────────┤│十六│ 阿坤 ││││││├───┼──────┼────────────────────────┤│十七│阿坤││││││├───┼──────┼────────────────────────┤│十八│ 蔡明輝 ││││││├───┼──────┼────────────────────────┤│十九│張先生││├───┼──────┼────────────────────────┤│二十│劉調銅││├───┼──────┼────────────────────────┤│二十一│ 蔡金結 ││││││├───┼──────┼────────────────────────┤│二十二│ 李謀川 ││││││├───┼──────┼────────────────────────┤│二十三│協富│起會後至八十八年六月前某月份冒標,標息不詳,使活│││(乙○○)│會會員陷於錯誤,交付每會二萬元扣除當次得標標息後││││之不詳金額。(當次冒標活會會員人數不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