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林婷立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