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87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吳秉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項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