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95號原告乙○○
(現於台灣綠島監獄執行中)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95年度救字第72號),於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並駁回其不合法之抗告,已於95年12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而確定後,本院再於95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96年1月3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仍未繳納裁判費,其訴顯不合法,應駁回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淑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