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97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孫惠琳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