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45號原告 吳菊江 上列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民國107年4月3日高市府法訴字第10730268000號函,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2款「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規定,原告起訴狀被告人欄關於被告機關代表人及其住所未填寫(例如:代表人 蔡長展 、住所高雄市○○區○○○路○號5樓),應予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三、訴訟標的。」規定,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僅填寫107年4月3日高市府法訴字第00000000000號,缺漏被告機關原處分案號,應予補正;次依同條第2項規定,經訴願程序者,訴狀內宜附具決定書,惟未據原告附具,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應提出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影本各1份到院。
三、上開三項訴訟要件之欠缺,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即補正後訴狀之影本)1份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