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84號上訴人 朱同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文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8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4,814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
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
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10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黃悅璇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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