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87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幃翔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7號,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刑事聲明上訴狀之簽名或蓋章。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又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84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幃翔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未經上訴人本人於具狀人欄位簽名,亦未經他人代書姓名再由其本人蓋章或按指印,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顯不合於法律上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自應定期命為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紀文勝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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