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45號上訴人 吳菊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7年9月12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4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洪嘉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