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20號上訴人 陳美娜 送達代收人 周復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秋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620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562,8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游語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