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宣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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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37號聲請人 彭春年 相對人 彭琳溪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推舉監護人及會同監護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以及親屬系統表(請依附件資料填載)。
二、如有疑問,請洽詢本件聯絡人:愛股書記官唐千惠(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7)。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家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唐千惠附件:監護(輔助)宣告程序、親屬系統表及同意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