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3號原告 黃清賢 被告 龔劉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9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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