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107號
原告圓山1號院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宛倩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張瓊文 間因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2,1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僅繳500元,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