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973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