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201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周萱茹
被告科偉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盧政 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一造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三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個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