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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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447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蔡佳

被告 陳安澤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之112年度新小字第447號宣示判決筆錄,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行後段之利息起算日,應更正為「民國112年2月1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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