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撤緩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撤緩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翊軒上列被告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地址欄關於「興南路」之記載應更正為「興南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地址欄關於「興南路」之記載,顯係誤載,依上揭說明,應更正為「興南街」。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