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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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6月6日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2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74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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