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雨涵 即 洪甫涵 代理人 施吉安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裁定於民國105年3月8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存款僅新台幣(下同)118元,保單解約金經查均無解約分配實益(康健人壽已失效,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僅930元,國泰人壽均為醫療險),債務人另有日常代步交通工具之機車0台,並出具切結書,本院認均無處分實益,爰不予處分,且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均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