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62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夏敏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參仟參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本金│本金│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自民國105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1,116│止,按年息15%計算。│││元││├──┼───┼──────────────┤│2│新臺幣│自民國105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35,762│止,按年息14.98%計算之利息│││元│。│├──┼───┼──────────────┤│3│新臺幣│自民國105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3,479│止,按年息14.90%計算之利息│││元│。│├──┼───┼──────────────┤│4│新臺幣│自民國105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31,897│止,按年息14.83%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