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309號
原 告 趙英秀
被 告 林傳洲 即安立鋼骨工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
行契約、返還檜木與兩座卡榫樓梯,並加倍返還定金。其中關於
請求被告履行契約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20,000元(即兩造簽立工程報價單上所載工程金額),關於返
還檜木與兩座卡榫樓梯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8,766元(
即原告提出檜木資料上之金額總合),關於加倍返還定金之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128,000元(即原告所述被告已收取定金金額
64,000元之兩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6,766元【計
算式:320,000元+188,766元+128,000元=636,766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