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55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8年7月29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經審酌認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故請在要求的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8+1)×34×10=3,060。│├──┼────────────────────────┤│2│查聲請人參與銀行公會辦理之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時,│││債務總額已達1,642,015元,請詳加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是否有奢侈浪費之情事?│││又其支出後是否殘留可變現之價值,可供清償?│├──┼────────────────────────┤│3│請陳報其最近一次依前開協商機制還款之日期為何?又│││其與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等債權人達成個別協商後,還款│││之情形為何?是否仍持續依約還款?│├──┼────────────────────────┤│4│請再詳述其毀諾協商條件之原因為何?造成毀諾之情節│││是否為協商後新生之事實?為其協商時所無法預見、評│││估之範圍?│├──┼────────────────────────┤│5│請陳報其民國97年8月11日後至目前為止,每月可得收│││入之相關紀錄或薪資單。另提出其長女生父 粟裕峯 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目前每月可得收入之相關證明。│├──┼────────────────────────┤│6│陳報 林素梅 、 陳立偉 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7│請提出所有以其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投保商業保│││險之證明,並陳報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8│聲請人以其平均每月收入29,464元,扣除內政部所公告│││之臺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792元及長女扶養費│││6,500元,表示每月僅剩12,172元等語,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其更生方案是否即為每月清償12,172元?亦或│││願提出更高額之清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