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41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他項權利證明書。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