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39號上訴人桃園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8年勞訴字第3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5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__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進傑